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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冉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冉光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5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光会,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与被告冉光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冉光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撤回对被告冉光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