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毅与邢风俊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毅,邢风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风俊。上诉人周毅因与被上诉人邢风俊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2008年11月5日领取了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的《深圳市居住证》,但在被上诉人起诉时,上诉人没有在该地址居住,不能认定该地址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关于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5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