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0073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梁海伟,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来智,该公司经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所有的液压板料折弯机1台、开式可倾压力机4台、液压摆式剪板机1台、风机盘管组装线1条、风冷模块机1台、风机盘管163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值结论为人民币24.42万元。经本院拍卖,该设备拍卖流拍,流拍保留价为人民币19.54万元。申请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以保留价19.54万元接受该拍卖设备以物抵债。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所有的液压板料折弯机1台、开式可倾压力机4台、液压摆式剪板机1台、风机盘管组装线1条、风冷模块机1台、风机盘管163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流拍后应当依申请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裁定该设备车辆以保留价19.54万元交申请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以物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所有的液压板料折弯机1台、开式可倾压力机4台、液压摆式剪板机1台、风机盘管组装线1条、风冷模块机1台、风机盘管163台设备交付至申请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抵偿江苏伊尔美柯空调有限公司所欠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东贺村村民委员会债务人民币19.5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