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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彭志豪与黄松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豪,黄松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彭志豪,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黄松生,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负责人李伟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怀华,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豪诉被告黄松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志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志豪负担。审 判 长  高振绍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人民陪审员  李小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