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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元月娥与乐科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元月娥。被执行人乐科江。关于原告元月娥与被告乐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元月娥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连带偿付的借款5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其他利息6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车辆、银行存款和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