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390号原告宋某,女,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