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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390号原告宋某,女,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