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拓与徐建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拓,徐建青,徐新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许拓,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青。第三人徐新俊。委托代理人封必树,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拓诉被告徐建青、徐新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拓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