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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拓与徐建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拓,徐建青,徐新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许拓,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青。第三人徐新俊。委托代理人封必树,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拓诉被告徐建青、徐新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拓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