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知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文化东路乐友孕婴用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莱州市文化东路乐友孕婴用品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158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乐友孕婴用品店。住所地:莱州市文化路(金丰苑)。经营者:李焦。委托代理人:林楠,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乐友孕婴用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莱州市文化东路乐友��婴用品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 兰陪审员 王新利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