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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分行与李昭平、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727号。法定代表人高山,行长。被执行人李昭平。被执行人辛林。被执行人黎小梅。被执行人黎祖军。被执行人何群。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申请执行李昭平、辛林、黎小梅、黎祖军、何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昭平、辛林、黎小梅、黎祖军、何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贤审判员黄国强审判员黄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伟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