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玉国申请执行魏志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国,魏治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878号申请人杨玉国。被执行人魏治坤(曾用名卫志坤)。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玉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魏治坤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东风路分理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治坤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东风路分理处存款9000.00元(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