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谭国燕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谭国燕。被执行人陈斌。本院在执行谭国燕申请执行陈斌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用于借款担保抵押的坐落在柳州市燎原路白云小区国美新村19栋4单元6-1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已在2013年7月11日、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12日、2014年5月12日分别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先行查封,依照法律规定,轮候查封的财产由先行查封的法院处置,涉嫌犯罪的,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再处分其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名下登记的车辆、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但侦查尚未终结,且被执行人陈斌下落不明,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