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何志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15号罪犯何志强。罪犯何志强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2010)睢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0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何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