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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虎林市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李术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林市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李术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宝东镇宝兴村。法定代表人佟胜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宝东镇东兴村。法定代表人李术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术源。申请执行人虎林市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李术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垦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4日,虎林市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来我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在你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办法(试行)》第15条第(7)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虎林市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信农米业有限公司、李术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潘秀丽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