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46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波,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熊道习,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