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邦国与吕志省、韩美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邦国,吕志省,韩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杨邦国。被执行人吕志省。被执行人韩美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邦国与被执行人吕志省、韩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吕志省、韩美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吕志省、韩美丽缴纳执行款14.5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20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河庄生活区7幢508室系被执行人韩美丽所有,上该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另案处置中;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三菱牌小型轿车、浙C×××××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吕志省所有,本院已依法裁定扣押,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另案处置中,其所有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因查找不到,无法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本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吕志省、韩美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