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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又名何康寿,男,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30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左缅章、李盛权,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湛吴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何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何某甲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容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左缅章、李盛权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何某甲与同案人何亚福(已获刑)在未取得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位于上高坡的二块地皮使用权的情况下,商量以虚假转让地皮的方式骗取钱财。2011年6月9日,被告人何某甲、同案人何亚福将未取得使用权的二块地皮以其两人儿子的名义以每块23.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并于当天签订了《立断卖宅基地协议书》。被告人何某甲向李某作保证说该地块手续合法,可以办证,并把一份《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及一份空白盖有作废公章的《同意征地证明》交给李某用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先后付给何某甲、何亚福买地款46.6万元。之后,李某持上述材料到吴川市国土部门办理该二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该地块仍属何屋底村所有,未经规划,不能办证。李某见所购地块不能办证,便找被告人何某甲、同案人何亚福要求退钱,被告人何某甲、同案人何亚福拒不归还。吴川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20日对何某甲、何亚福涉嫌诈骗李某立案侦查。被告人何某甲于2012年2月29日退还1万元,2012年11月19日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退还25.3万元给李某,何亚福至今尚未退款。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何亚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邱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己、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壬、何某癸的证言;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同意征地证明、银行流水账、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卖地收款收据、还款保证书、户籍证明、何屋底村及梅录街道办出具的证明、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亚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和隐瞒事实,以合同形式骗取他人4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辩称,我是向何某辛买来土地再转卖给李某的,不是诈骗,我不懂法律不知是否犯罪,但我认罪,请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左缅章、李盛权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公诉人起诉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属合同诈骗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辩护人认为必须分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关系,合同诈骗罪是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民事合同欺诈是当事人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行为。这两者均带有欺骗、告知虚假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常常被混淆。但还是可以区分的:首先,合同诈骗罪,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当中的五种情形,且须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在客观上达到一定的数额方可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所涉及的案件数额较大而将一件民事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处理。根据本案的证据可得知:被告人何某甲在与李某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前曾多次与原土地权人何某辛协商,最后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相应款项。而被告人从何某辛处受让土地后与李某多次协商后才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在与李某签订该份契约前虽已告知其该土地合法,但从来没有宣称该土地证件齐全,而且也已表明,如其需要办证,被告人可以尽最大能力协助其办理。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在与李某签订契约时,的确有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但是其并没有欺骗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答应协助办理证件,是因为被告人曾担任该村村长,也曾处理过相关办证事务,知道怎么样的手续可以办理相关证件。而最后不能办理证件并不是因为被告人的欺骗所致,是因为相关法律完善及政策变动后不能协助李某顺利办理相关土地产权。本案中,被告人从来没有十分肯定且保证该地百分之一百能办理证件,也没有承诺该地是个人所有,其从原使用权人处受让该地后再转让给李某的行为是明确并且真实的,不存在诈骗、不存在非法占有李某财产的目的,完全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不能因该土地没有证件和涉及的数额较大从而不顾事实将其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何某甲积极协助办理证件且事后自愿退还合同款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与另案人何亚福并不是同案犯。被告人与另案人何亚福虽然曾一起在何某辛处受让土地并一起转让给李某,但是其两人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的等同。首先,何某甲在与李某签订契约后有协助其办理相关证件,只是因为手续不齐全不能办理。而该结果是被告人当初没有预想到的,其一直认为可以办到证件,因此其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在被告人得知李某不能成功办理相关证件时,虽然其还是很想赚取这笔合同款项,但是其清楚,在不能办证的情况下,合同款项是需要退还的,因此才签订保证书并实际履行,只是因为了医治其妻子的病,用掉了大部分款项才不能及时退还,但是被告人没有逃避,而是抓紧时间向亲戚朋友凑齐款项和利息共26300元退还给李某。而何亚福虽然同时转让土地给李某,但是其得知土地不能办理证件后既没打算退还相关款项,也没实际归还任何款项,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何某甲与何亚福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一样,被告人何某甲虽隐瞒了部分事实,但是从其实际行为上可以看出,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按照约定归还合同款项的行为已没有造成李某的损失。何某甲的行为明显只是一个民事上合同行为,不应与另案人何亚福等同按合同诈骗罪处理。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虽然带有民事上的欺诈情况,但是其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诈骗以及非法占有的意思和行为,而且已还清相关款项并得到李某的谅解,并不符合刑事上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位于上高坡新小学(现为沿江小学分校)门前对面处有一块面积12400平方米的土地,属于该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989年12月间,该村因向何某辛借款1万元未能偿还,由当时的村长何某己在上高坡规划一块面积为33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何某辛作借款的补偿。后因借款已另行处理解决还款问题,实际上何某辛没有得到任何有关的合法用地手续。2011年5月上旬,被告人何某甲找到沿江小学分校校长邱某,称其在该处有二小块土地出卖,每块面积110平方米,只需付人民币23.3万元。邱某表示有意购买但无能力,便介绍给其姨丈陈忠华,陈忠华也因无足够钱又介绍其外甥女李某。何某甲又找到同村人何亚福(又名何德文,已另案处理),称何亚福堂侄何某辛有二块土地在上高坡新小学门前对面处,现邱某想买,已谈好每块土地价款人民币23.3万元,建议与何亚福假冒向何某辛受让后再转让给邱某,从中取得钱财。获得何亚福同意后,两人作了分工,转让土地所需的相关资料由何某甲负责提供,何亚福只需在何某甲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名捺指印即可。随后,何某甲制作了两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契约上订明由何某辛向何如梅(何某甲儿子)、何某庚(何亚福儿子)转让位于何屋底村上高坡新小学对面处宅基地各一块,每块面积110平方米,价格16万元。何如梅、何某庚各在一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买宅基地人”栏签上姓名后,何某甲、何亚福找到何某辛,由何某辛在该两份契约“卖宅基地人”栏签上姓名,契约上落款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何某甲以“何康寿”名义作中证人并在两份契约上写上“属实转让”和加盖了“吴川市梅录镇庐江居民区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的印章。2011年5月中旬,邱某联系介绍被害人李某购买该二块土地,李某委托邱某与何某甲、何亚福商谈。双方谈妥买地事宜后,李某按何某甲提出的要求,向何某甲支付了人民币4.6万元作买地押金。2011年6月9日,何某甲、何亚福与李某、邱某相约在梅录祖安饭店见面,李某追问何某甲、何亚福要转让的二块土地来源是否合法,能否办理土地使用证、准建证等相关证件,何某甲回答说土地来源合法,并承诺协助办理相关的证件。当天经过商谈,双方以每块地人民币23.3万元的价格成交,何某甲随即向李某提供了两份预先制作好的并在“卖宅基地人”栏已签上“何如梅”、“何某庚”姓名的《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由李某在两份契约的“买宅基地人”栏签上自己姓名。契约上落款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何某甲以“何康寿”名义作中证人并在两份契约上写上“属实转让”和加盖了“吴川市梅录镇庐江居民区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的印章。何某甲同时向李某提供了盖有“吴川市梅录街道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且内容空白的《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和盖有“吴川市梅录街道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吴川市梅录街道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印章且内容空白的《同意征地证明》等资料以作办证使用。当天,李某向何亚福支付了买地款人民币5万元,还通过其丈夫及女儿从银行汇款共汇给何某甲买地款37万元,后又应何亚福的要求多付给何亚福人民币1万元,李某向何某甲、何亚福支付了买地款(包括押金款)共计人民币47.6万元。其中,何某甲签立收据一张,金额为23.3万元,何亚福签立收据二张,金额共24.3万元。李某付足买地款后,持买地契约及何某甲提供的相关资料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被告知其所购买的两块土地尚未规划,不能办证,于时找到何某甲、何亚福论理,并要求两人退钱。2012年2月14日,何某甲、何亚福向李某作出书面保证,定于2012年2月14日前各退还人民币1万元,余款定于2012年5月14日前退清。同年2月29日及同年11月19日,何某甲向李某共退赃款人民币26.3万元(包括清理土地费用等损失3万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同年11月20日,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何屋底村曾向何某辛借款1万元未还,1989年12月间,由当时的村长何某己规划一块面积为33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何某辛作借款的补偿,但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何某辛实际未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何某辛与何如梅(何某甲儿子)、何某庚(何亚福儿子)实际上也不存在着土地的交易行为。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卖宅基地人“何某辛”签名与何某辛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卖宅基地人“何某庚”签名与何某庚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买宅基地人及卖宅基地人“何如梅”签名与何某癸(何如梅)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何亚福的堂侄何某辛多年前借给其何屋底村一万元人民币作诉讼费用,当时的村长何某己在上高坡新小学(原为庐江小学现为沿江小学分校)门口对面的坡地处,划一块地共300多平方米分为三块宅基地给何某辛作补偿。后来邱某(庐江小学原校长)和其联系,先是想租赁这块地,后又说想买给亲戚李某,并说好每块地皮的价钱是23万元。其见有利可图,就于2011年5月初的一天找到何亚福,对他说:他堂侄何某辛有二块地皮在上高坡新小学门口对面的坡地处,是村里早年间因借到何某辛一万元,所以就规划这块土地给何某辛作宅基地,以作补偿,现在沿江小学分校的邱某校长想买这二块地皮,并且已谈好每块地皮的价钱是人民币23.3万元。于是其和何亚福、何某辛三人商量,转让何某辛其中的二块地皮给其和何亚福,然后其和何亚福“卖”给邱某校长,从中骗取钱财。整个过程中何亚福负责在其提供的相关手续上签字和捺指印,说好如果需要他签字的他就签,其它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手续由其按邱某的需要,提出的要求筹备。经过联系后,为了牟取利益,其和何亚福分别先以每块地皮16万元的价格,将何某辛其中的二块地皮转让过来,具体是转给其儿子何如梅(何某癸)和何亚福的儿子何某庚,然后一起卖给李某。2011年6月9日下午,其和何亚福、邱某、李某共四人在祖安饭店见面,商谈签订购买土地协议事宜,期间李某追问土地是否合法,能否办理相关的证件等,其回答说合法,并且承诺协助办理相关的证件。经过商谈后,他们最终决定以每块地皮23.3万元的价格成交(每块地皮面积110平方米),并且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亚福在二份由其准备好的《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签上“何某庚”的姓名,其也在上面分别签署“何如梅”和“何康寿”的姓名,而且李某也签名,三人分别各自捺指印。期间,李某问其为何不签自己何某甲的姓名而是签何康寿,其就解释说何康寿是其另外的一个名字,同时,李某也问为何落款时间不是当天,其和何亚福就解释说签什么时间都无所谓,以骗取对方的信任。在支付土地款的问题上,因为李某之前已支付给其押金4.6万元,尚欠款项42万元,李某就把5万元交给何亚福,剩余的37万由李某的亲属通过银行转账划入其的账户。其分得23.3万元,何亚福分得24.3万元(何亚福后向李某多要了一万元),其现已向李某退还了26.3万元(包括李某清理地皮砍木所需费用3万元)。其向何某辛买来的这块地皮,已全额支付他16万元,后来李某无法办理土地手续,所以就告状,何某辛现已全额退钱给其了。其向何某辛买地的当时,是何某辛在《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签名及捺指印的;那两份空白且盖有公章的《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及《同意征地证明》是其交给李某的,这些资料是真的,是其当村长时搞到这些资料的。(二)证人证言。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1年5月上旬,何屋底村长何某甲找到其朋友邱某,说有两块地卖,每块地110平方米,只需人民币23.3万元。2011年5月中旬,邱某将此事告知其舅舅陈忠华,其舅就联系其,叫其去买,其觉得机会难得就同意了。2011年5月下旬,其委托邱某与何某甲商谈,两人谈妥后,何某甲要求其先付部分人民币给他作为押金,其就叫邱某借出4.6万元人民币交给何某甲作押金。邱某还将何某甲电话号码给其,让其和何某甲直接对话。其和何某甲曾多次就买两块土地的事进行商谈。在商谈中,其问何某甲这些土地是否合法,是否能够办理相关的土地证件手续,何某甲回答说,这两块土地是合法的,需要办理土地证手续时,何某甲可以协助其办理。在电话上,其和何某甲约定2011年6月9日签订购买土地协议。到了当日下午,其和朋友邱某与何某甲、何德文在祖安饭店见面,大家见面后,其还继续追问何某甲、何德文这两块土地是否合法,是否能办理相关的土地证件,两人都回答说土地是合法的,需要办理土地证件时,两人都称可以协助办理。商谈结束后,其就同意购买两块土地,每块土地价格为人民币23.3万元,共人民币47.6万元,其与何某甲、何德文签订了购买土地的相关文书手续。其在《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字时,看见该文书的时间是公元2005年12月20日立,其就质问他们为何签订的日期不是现在的时间2011年6月9日而是2005年12月20日,两人回答说是无所谓的,其当时也没想太多,就不再理会这时间上的问题了。待其与何某甲、何德文签订完购买土地的相关手续后,他们就到吴川市农业银行,其提取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加上其带在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共5万元交给了何德文。何德文收钱后没有写收据给其。因钱未有付清,其又叫女儿蔡思敏通过中信银行网联支付给何某甲10万元人民币。又致电其丈夫蔡国赞,叫他在深圳一次性付清余下的数目,其丈夫通过工商银行账号汇给何某甲27万元。签订协议后,其共付给何某甲、何德文人民币46.6万元。过了一段时间,何德文要求其再给他人民币1万元。其付款后因害怕有什么意外,其就要求两人写收据给其,两人签了三张收据给其(收据内容由其所写,由何某甲、何德文签名确认),其中何德文签了两张,一张是23.3万收据,一张是1万元收据;何某甲签了一张23.3万元收据;在收据上,何某甲是签其儿子何如梅的名字,而指印是何某甲按的;他们签完字后,都不肯在收据上写收款日期。2011年其拿着他们签订给其的卖地手续去办理土地证时,国土所工作人员告诉其,购买的两块土地办不了土地证,说这两块土地还没有规划。于是其找何某甲和何德文论理,要求他们退钱,开始他们找理由推脱,后两人同意退钱,还向其写了保证书,保证书由邱某帮写,由何某甲、何德文签名确认。他们在保证书上保证在2012年2月29日前每人退1万元,余款在2012年5月14日退清。2012年2月29日,何某甲退了1万元给其。2.同案人何亚福(又名何德文)的供述。2011年5月初的一天,何某甲找到其,对其说:“其堂侄何某辛有二块地皮在上高坡新小学(原为庐江小学现为沿江小学分校)门口对面的坡地处,是村里早年间因借到何某辛一万元人民币作诉讼费用,后来无钱偿还,所以就规划这块土地给何某辛作宅基地,以补偿借款的,现何某辛可能无意再使用这二块地皮,而沿江小学分校邱某校长想买,且已谈好每块地皮的价钱是23.3万元人民币,不如我们假冒和何某辛转让这二块地皮过来,然后卖给邱某校长,从中骗取钱财。”其觉得有利可图,且其妻子患病急需钱用,就一口说出要从中分取20万元其才肯做,谁知何某甲很爽快就答应其了。于是其就同意和何某甲一起通过利用卖地皮的方式骗取钱财,不过其当时和何某甲说清楚,其只负责在何某甲提供的相关手续上签字和捺指印,如果需要其签字的话其就签,其它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手续其一概不理,全由何某甲自己筹备。何某甲经过联系后,不是卖地皮给邱某,而是卖给李某。具体做法是先将何某辛的二块地皮分别转让给其儿子何某庚和何某甲儿子何如梅,然后一起卖给李某。2011年6月9日下午,其和何某甲、邱某、李某共四人在祖安饭店见面,商谈签订购买土地协议事宜,期间李某追问土地是否合法,能否办理相关的证件等,何某甲回答说合法,并且承诺协助办理相关的证件。经过商谈后,位于何屋底村上高坡新小学门口对面坡地处的二块地皮,以每块23万元的价格成交(每块地皮面积110平方米)。后他们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其当时按照何某甲的吩咐在二份由何某甲准备好的《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签上“何某庚”的姓名,何某甲也在上面签署“何如梅”和“何康寿”的姓名,而且李某也签名,三人分别捺了指印。期间,李某问何某甲为何不签何某甲的姓名而签何康寿,何某甲解释说他另外还有一个名字叫何康寿,李某也问为何落款时间不是今天,其和何某甲解释说签什么时间都无所谓。在支付土地款的问题上,因为李某之前已支付给何某甲押金4.6万元,尚欠款项42万元,李某就把5万元交给其,剩余的37万元由李某亲属通过银行转账划入何某甲的账户,后来其又要求李某支付其1万元,后因为其妻子治病需要钱用,其向何某甲先后要了五次钱,每次1万元共5万元,其至今共分得11万元。收到卖地款一个多月后,在李某的要求下,其和何某甲写了三张收据给李某,其中其写二张,一张1万元,另一张23.3万元;何某甲写一张23.3万元。这些收据是李某写好内容,没有写明时间,然后其在收据上签名捺指印,而何某甲当时是签了何如梅的姓名,何某甲捺指印。其写23.3万元收据的原因是因其冒其儿子何某庚卖一块地皮给李某,而每块地皮价格是23.3万元,按何某甲的说法,要写23.3万元收据给李某。3.证人邱某证言。2011年5月上旬,何屋底前村长何某甲到沿江小学找到其,对其说他有两块地出卖,地皮就在沿江小学分校(即前庐江小学)门口对面,每块面积110平方米,只需人民币23.3万元。2011年5月中旬,其将此情况告知其姨丈陈忠华,其姨丈就联系他外甥女李某,在征得李某有意购买这二块地皮后,其姨丈就叫其帮忙联系买地的事,后李某全权委托其和对方商谈。2011年5月下旬,其和何某甲商谈买地事宜,待基本谈妥买地的事后,何某甲要求李某先支付部分人民币给他作买地押金。当时李某在深圳未回来,其打电话给李某告知对方要交押金的事,李某就叫其先帮她借出4.6万元交给何某甲作购买地皮的押金。后其和何某甲曾多次就买该两块土地的事进行商谈,李某也多次和何某甲通话商量买地的具体事宜,最后双方约定在2011年6月9日签订购买土地的协议并交钱。到了当天下午,李某和其及何某甲、何德文共四人在祖安饭店见面商谈地皮交易的事。大家见面后,其和李某当时都追问何某甲、何德文这两块土地是否合法,能否办理国土证、准建证等相关手续,两人都回答说土地来源合法,在2005年何某甲当村长时由村中规划出来的,已办好手续了,如需办理国土、准建证等手续时,他们可以协助办理。经在祖安饭店商谈后,李某就同意购买这两块土地,每块地的价格为人民币23.3万元,二块地的价格共人民币46.6万元。当天李某与何某甲、何德文三人签订了购买两块土地的相关手续。当时李某和何某甲、何德文在《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字时,其看见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时间都是写公元2005年12月20日立,其和李某就质问签订的时间为何签2005年12月20日而不是签现在的时间2011年6月9日,何某甲、何德文回答说时间签早一点无所谓的。签订了相关手续后,其与李某、何某甲、何德文到吴川市农业银行,李某提取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加上她带在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共5万元交给何德文,当时李某又打电话叫她女儿蔡思敏通过中信银行网联转账给何某甲人民币10万元,接着又打电话给她丈夫蔡国赞,叫他在深圳一次付清余下的数目,她丈夫通过账号在工商银行又转账给何某甲人民币27万元。签订协议后,李某共支付给何某甲、何德文人民币共46.6万元.后何德文又要求李某再给他人民币1万元。李某付款后,要求何某甲、何德文交地给她,但两人敷衍她,没有地交给她使用,李某找两人论理,后经过其劝说,何某甲、何德文同意退钱,还向李某写了保证书。在保证书上,他们保证在2012年2月29日前每人退1万元,余款在2012年5月14日退清。当时是由其代写保证书,由何某甲、何德文在保证书上亲自签名的。2012年2月29日,何某甲退了1万元,但何德文没有退钱。至于《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内容,其中一块地皮是何某甲以其儿子何如梅名义卖的,另一块地皮是何德文以其儿子何某庚名义卖的。当时其和李某见何某甲不是签自己名字而签何康寿名字就质问他,何某甲说何康寿是他的曾用名。4.证人何某乙证言。其于2009年5月至今任何屋底村的村长。其何屋底村在上高坡新小学(即现沿江小学分校)门口对面有一坡地,面积约有12400平方米。该土地到现在为止都是归梅录街道庐江居委会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从未将该土地分给村民或出卖给社会上的私人作宅基地使用。据其查过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前历任村长任职期间的关于村中土地的处理、规划、使用的资料,均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和证明何某辛在何屋底村上高坡新小学门口对面的那块12400平方米的坡地中有二块面积为分别110平方米的宅基地,在其任村长期间,也没有在这块地皮中规划过宅基地给任何人。几个月前,有一个叫李某的妇女拿到二份买地手续找其,她称在2011年6月9日向何屋底村的何某甲、何德文二人买到何屋底村上高坡地的二块地皮,每块面积110平方米,价格23万元,但他们签买地时间是2005年12月20日。当时其看一下手续,其中有一份“补偿宅基地协议书”落款是何屋底村民委员会,村长签名是何某己,盖章是“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时间是1989的12月25日,大体内容是“何屋底村民委员会因打官司借到何某辛一万元,何屋底村无钱偿还,在上高坡规划二块宅基地面积共330平方米给何某辛。”因其对这件事不清楚,就叫村干部调查这件事是否属实,但查到的结果是这份“补偿宅基地协议书”所写的内容是假的。据现任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支部书记何某丙反映,在何某己当何屋底村村长期间,确实有因何屋底村与姓康氏为大镜坡的土地发生纠纷,何屋底村为打官司曾向何某辛借到一万元的事,但这笔钱的善后处理工作经何某丙手已处理清楚了,当时何某丙是何屋底村村长,对该件事的处理是,由何屋底村在梅录山庄开发区的土地中规划二块地皮给何某辛,减去借他的一万元,何某辛交土地差价给何屋底村入账,何屋底村并没有在上高坡规划二块宅基地面积330平方米给何某辛作借钱补偿。其当村长期间,村里没有卖过土地,没有为他人在《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盖过公章。5.证人何某丙证言。其于1992年至1994年曾在何屋底村当村长。何屋底村在上高坡新小学(现沿江小学分校)门口对面有一块面积约一万多平方米的坡地,一直以来都是归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这块地一直都没有规划分给村民使用,也没有出卖给他人作宅基地使用。1989年何屋底村与东海村为大镜坡的土地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当时是何某己当村长,因村中没有钱,向何某辛借一万元作诉讼费用,由于没有钱还给何某辛,其当村长后,组织村干部开会研究,同意在梅录山庄开发区的土地中规划出二块地皮给何某辛,这二块地的价格还是按优惠价,减去借到何某辛的一万元后,由何某辛交这块地皮的差价给何屋底村入账,何屋底村借他的一万元才处理清楚。村里并没有在村的上高坡新小学门口对面的一万多平方的坡地中规划宅基地给何某辛作为补偿一万元借款的事。其当书记期间,从来没有同意过在空白的“同意征地证明”及空白的“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上盖过公章。6.证人何某丁、何某戊证言。其两人是何屋底村的村民代表。何屋底村在上高坡新小学门口对面有一块坡地,该地一直以来作学校球场使用,面积约有一万多平方米,该地一直以来都是归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村集体从来没有将该地安排给村民使用,也没有出卖给他人作宅基地使用。该地要规划或出卖给他人使用,必须要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才有效。7.证人何某己证言。其于1989年到1992年任何屋底村村长。何屋底村在上高坡新小学门口对面有一块面积约一万多平方米的坡地,该地归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村集体一直没有将该地分下给村民作宅基地使用。1989年何屋底村与东海村为大镜坡的土地发生纠纷的事诉讼,因村中没有钱,向何某辛借一万元作诉讼费用,由于没有钱还他,1989年期间,何德文找到其,说村中没有钱还给何某辛,要求规划一块地给何某辛,从而减去借到何某辛的一万元。开始其不同意,后何德文、何某甲和何某辛找到其,要求其规划一块地给何某辛,可折减何某辛的一万元借款。当时其觉得何某辛借钱给村是为村好,于是就同意规划一块地给何某辛。当时其写了一份《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内容大概是由于村借何某辛一万元,没钱归还,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在上高坡新小学(即现沿江小学分校)门口对面的坡地规划一块面积330平方米的坡地补偿给何某辛,从面抵消一万元借款。其写完协议并盖“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章后,将该协议书交给何德文。后来其离任了,后来的事就不清楚了。8.证人何某辛证言。1989年,何氏宗族与康氏东海村为大镜坡土地发生纠纷,何屋底村向其借款一万元作诉讼费用。以村长何某己为代表的何屋底村经研究决定,以“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的名义将上述这块地皮规划给其,作为借钱补偿。但何屋底村早已将一万元归还给其,何屋底村当时并不是因为借钱无力偿还而规划这块地皮给其作补偿的,是认为其对村中贡献巨大而规划地皮给其,也算是一种鼓励。后来其堂叔何亚福找到其,说如果其这块地皮(分为三小块,每块110平方米)想要办证的话,就转让其中的二小块给他,时任村长的何某甲有能力办证,于是其就复印《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交给何亚福了,何亚福说是交给何某甲去办证。2005年12月20日,其将其三小块地皮作如下处置:东面的一小块地皮留给自己;中间的转让给何亚福的儿子;西面的转让给何某甲的儿子;每小块地皮的价钱是16万元人民币,其中何某甲已全额付款,但其堂叔何亚福未付款。后经其咨询,其的这块地皮属于红线图内的土地,不能办证布建,其已将卖地款16万元足额退还给何某甲。其大哥叫何寅生,又名“亚朱”。其大哥何寅生曾经在梅录山庄开发区买过二块地皮(具体时间及详细情形已忘记),其当时将何屋底村打官司所借其的人民币一万元的借钱的单据交给何寅生,由此消数作还钱给其。经其辨认,两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何某辛”的姓名是其所签,上面的指纹是其所捺。9.证人何某庚证言。何德文(又名何亚福)与其是父子关系。经其辨认,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何某庚”这二个字是其亲笔签名,上面的指印也是其亲自捺上去的,是其父亲何德文叫其签名及捺指印的。10.证人何某癸(又名何如梅)证言。何某甲与其是父子关系。经其辨认,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何如梅”是其亲笔签名的,上面的指纹也是其当时亲自捺的,是其父亲何某甲叫其签名及捺指纹的。(三)物证、书证。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1)、经被害人李某、证人邱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何德文是于2011年6月9日以虚假卖地的方法对李某实施诈骗的人。(2)经被告人何某甲对四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其中二份契约是何某辛卖地给何某庚、何如梅;另二份契约是何如梅,何某庚卖地给李某。)辨认,辨认出契约上的“属实转让”四个字是其所书写,契约上“吴川市梅录镇庐江居民区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的印章是其所盖。(3)、经被告人何某甲对二份《同意征地证明》(内容空白)辨认,辨认出该二份证明上“吴川市梅录街道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的印章是其所盖。(4)、经何某癸(又名何如梅)辨认,辨认出《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何如梅”的签名及指印均是其所为。2.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对账单、汇款单;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证明蔡国赞(李某丈夫)于2011年6月9日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人何某甲汇款人民币27万元;蔡思敏(李某女儿)于2011年6月9日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网银向被告人何某甲汇款人民币10万元。3.《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四份。证明何某辛分别与何如梅、何某庚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订明:由何某辛将位于梅录镇何屋底村上高坡新小学对面宅基地二块(每块110平方米、价格人民币16.8万元)分别卖给何如梅、何某庚,何康寿作中证人,签立日期是2005年12月20日;何如梅、何某庚分别与李某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订明:由何如梅、何某庚将位于梅录镇何屋底村上高坡新小学对面宅基地各一块(每块110平方米、价格人民币23.3万元)分别卖给李某,何康寿作中证人,签立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4.收据3张。证明其中由何如梅签名确认的收据一张,收到李某购地款人民币23.3万元;由何德文签名确认的收据二张,分别收到李某购地款23.3万元及其他补偿款1万元。5.保证书。证明何某甲、何德文于2012年2月14日在保证书上签名保证,定于2012年2月29日前退还卖地款每人1万元,余款定于2012年5月14日前退清。6.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由原村长何某己于1989年12月25日所立,证明何屋底村因与东海村为大镜坡土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向何某辛借到人民币1万元作诉讼费用,经村委会研究决定规划位于上高坡宅基地一块面积330平方米土地给何某辛作借钱补偿使用。该协议书上盖有“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印章。7.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同意征地证明。证明上述资料是何某甲向李某出卖土地时交给李某办证使用,其中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内容空白,盖有“吴川市梅录街道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征地证明内容空白,盖有“吴川市梅录街道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吴川市梅录街道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印章。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李某以何某甲、何德文诈骗其买地款于2012年5月17日10时10分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0日立案侦查,何某甲于2012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9.收条、谅解书。证明何某甲于2012年11月19日退还赃款人民币26.3万元给李某,李某于同日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对何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0.查询说明。证明公安机关通过查询,未发现何某甲有违法犯罪记录。11.户籍资料。证明何某甲出生于1949年1月6日,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何亚福、李某、邱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己、何某辛、何某庚、何某癸等人的户籍资料,证明确有其人。12.吴川市梅录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2011年换届选举后,其街道办已将“吴川市梅录街道庐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屋底村经济合作社”旧公章收缴保存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事部门档案室,新的公章已发给该组织使用。(四)、鉴定意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卖宅基地人“何某辛”签名与何某辛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卖宅基地人“何某庚”签名与何某庚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买宅基地人及卖宅基地人“何如梅”签名与何某癸(何如梅)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何亚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其明知何某辛未取得何屋底村上高坡新小学门前对面处的宅基地使用权,而蓄意制作转让土地契约,虚构何某辛拥有该处宅基地并转让给何如梅(何某甲儿子)和何某庚(何亚福儿子)的事实,再向李某提供虚假资料,谎称能协助办证,欺骗李某与何如梅、何某庚签订受让土地契约,并将契约的落款日期提前和假冒何屋底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在契约上加注“属实转让”的意见,骗得李某支付买地款人民币共47.6万元,不能办证及交地给李某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作认罪,已构成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知道何屋底村位于上高坡新小学门前对面处的两块土地尚未规划给何某辛使用,何某辛也未取得使用证的情况下,伙同何亚福假冒向何某辛受让该两块土地再转让给被害人李某,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何某甲利用空白的《吴川市建设用地申请书》等资料进行诈骗,并谎称其转卖的土地可以办证,以获取李某的信任,其与何亚福骗取李某的钱之后进行分赃,当被害人无法办证后,要求其退钱,其才出具保证书,被迫退钱。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亚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和隐瞒事实以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认为,何某甲转让给李某的宅基地,是何屋底村规划给何某辛,何某辛于2005年转让给何某甲,再由何某甲转让给李某的,双方订立了合同,是民事合同关系,不存在虚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情况,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何某甲积极协助办理证件且事后自愿退还合同款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经查,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何亚福,商量以假冒向何某辛受让土地再转让给李某方法,骗取李某的买地款。何某甲擅自制作四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先由两人的儿子与何某辛签订受让土地契约,虚构何某辛在何屋底村上高坡新小学门前对面处有两块宅基地并转让给两人儿子的事实,再向李某提供虚假资料。谎称能协助办证,欺骗李某签订转让土地契约,并将契约签订日期提前和假冒何屋底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加注“属实转让”的意见,致被害人李某被骗取买地款共计人民币47.6万元。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主张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交易行为,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人民陪审员  吴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冼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