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明全与姜文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全,姜文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民初字第955号原告赵明全,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凯丽,女,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文东,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明全与被告姜文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凯丽,被告姜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5年5月3日,被告酒后无故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鼻部外伤、左膝部外伤”,此事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被告被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医疗费1895.68元(扣除被告已付3000.00元),误工费2294.40元(143.40×16天),护理费1929.60元(120.60元×16天),伙食补助费1600.00元(50元×2人×16天),精神抚慰金2000.00元,以上共计9719.68元。被告辩称,被告是将原告头部打伤,但被告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在事发前几日,曾经碰过被告妻子的下巴,并说“小妞给大爷笑一个”,所以原告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另外原告只是头部被伤到一个口子,不应当住院16天,终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嫩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志、出院诊断、药费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在人民医院住院16天,共花费医药费4895.68元,扣除原告已付3000.00元,还应赔偿医疗费为1895.68元。经庭审质证,被告有异议,提出原告的伤情无需在住院治疗16天。2、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系经营嫩江县华宇广告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应按照每天143.40元赔偿误工费。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嫩江县公安局行政治安案件卷宗,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发后对双方当事人、证人李晓春的调查笔录。原告赵明全在接受调查时称,原告系经营嫩江县华宇广告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系经营乐天书屋的业主,由于原告公司经营地点是租用被告乐天书店中里屋的一个房间。事发前十多天,原告曾经与被告的妻子开了一句玩笑话,“小妞,给大爷笑一个”。2015年5月3日晚,被告回到乐天书店,进屋后,被告就骂原告,并用拳头打原告的头部和脸部三、四拳。后被告从里屋走出,原告跟着被告也走出了里屋,并追问被告为什么打原告,双方并且对骂起来,原告踢了被告腿部一下,被告随手拿起家家红玻璃瓶子打了原告头部几下,造成原告头部受伤。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姜文东在接受调查时称,原告系经营嫩江县华宇广告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系经营乐天书屋的业主,由于原告公司经营地点是租用被告乐天书屋中里屋的一个房间。2015年5月3日晚20时,当时原、被告都在乐天书店,这时被告的朋友给被告打电话要出去吃饭,被告就将原告叫到乐天书店里,并告诉原告如果要走的话,自己开锁走,将门锁好就行,后被告离开乐天书店。被告在吃饭过程中,其妻子给被告打电话,询问被告乐天书店门是否锁好,被告告知其妻子说,门已锁好,并说原告在店里,被告妻子说原告不稳当,前几天原告还调戏过被告妻子。被告听其妻子说完后,就急忙返回乐天书店,准备问一问原告是怎么回事。当被告返回到书店进屋后看见原告在屋内,被告上前就打了原告两个耳光,原告问被告为什么打原告,被告说你小孩不大,就敢调戏被告的妻子,双方就此事吵起来,原告踹被告前胸一脚,被告随手拿起家家红罐头玻璃杯往原告头部打了两下,后被告夫妇看见原告头部出血,便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陈述的事实部分不属实,其中被告说原告调戏其妻子和原告没说过“就调戏你媳妇咋滴”的话语,另外,原告没有做打被告的手势,我拿花盆只是防卫,其余被告所说的属实;被告无异议。证人李晓春在接受调查时称,证人系被告的妻子。2015年5月3日晚,证人当时在外面吃饭,便打电话给被告,问被告孩子是否吃饭了,被告回答说,孩子已经吃完饭了,并将孩子放到乐天书店了,并且原告也在店里,证人立即说被告,为什么将孩子放在和原告的一个屋内,因为原告以前曾经跟证人说过“小妞来给大爷笑一个”的话语。被告听证人的话语后,特别生气,要找原告谈一谈是怎么一回事,后证人感觉不好,便急忙往回赶,当证人回到乐天书店时,被告也正好到家,证人与被告一同进屋,被告就直接去找原告理论去了,不一会,证人听见里屋有打斗的声音,证人就进里屋将被告拉了出来,后原告从里屋出来以后开始骂被告并踢了被告一脚,随手把花盆砸向被告,没砸到,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随手拿一个杯子打了原告头部两下,原告在与被告厮打过程中,鼻子磕到了书架上,原告受伤后被证人及其被告送到医院治疗,后警察就来了。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中的鼻子出血不是磕到书架上,而是被告打伤。我没有往被告方向砸花盆的意思,我只是拿着花盆防卫,其余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嫩江县华宇广告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系经营乐天书屋的业主,由于原告公司经营地点是租用被告乐天书店中里屋的一个房间。事发前十多天,原告曾经与被告的妻子开了一句玩笑话,“小妞,给大爷笑一个”。2015年5月3日晚,被告在外吃饭期间,其妻子跟被告说了原告曾经跟证人说了上述玩笑话后,被告返回乐天书店,进屋就打了原告两个耳光,原告与被告理论时,双方又发生厮打,原告踹了被告一脚,被告随手用罐头的玻璃杯打了原告头部两下,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疗费4895.68元(被告已支付3000.00元)。此事经嫩江县公安机关处理对被告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亲护理,其父亲系国家财政开资的职工。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为一句玩笑话,被告无故侵害原告身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如下合理损失:1、医疗费。经本院审核票据为4895.68元,扣除被告以支付3000.00元,故医疗费为1895.68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嫩江县华宇广告信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可以证实原告系属于其他服务业,所以原告误工费标准应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其他服务业标准49320元即每天为135元,原告住院16天。故误工费为2160.00元。3、护理费。根据庭审中原告自述,其住院期间由其父亲护理,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父亲因护理原告而减少必要的工资收入,故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伙食补助费人数应计算原告1人,原告要求每天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住院16天,故伙食补助费应为800.00元。5、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因此起事故并没有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为4855.68元。被告以原告在此起事件中存在过错和原告伤情并不能达到住院16天的程度为辩解理由,因其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否定,故被告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文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明全4855.68元;二、驳回原告赵明全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