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荣成市恒泰制箱有限公司与樊景春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恒泰制箱有限公司,樊景春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635号原告:荣成市恒泰制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村。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春,该公司职工。被告:樊景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文丽人民陪审员 毕云侠人民陪审员 王秉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