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80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胡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胡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8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6日生育女儿胡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升级为暴力行为。被告对原告诸多猜疑,经常跟踪盯梢影响原告正常生活,致使原告一度精神压力过大患上抑郁症。2015年5月2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冲上来掐住其脖子不放。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胡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胡甲辩称,其对原告感情很深,家中一切家务均由其承担,有时因原告出去玩未及时告知,夫妻为此发生矛盾,其承认自己脾气不好,今后一定会改正,但其也只是口头威胁原告,从未动手,更没有家庭暴力。2015年5月29日夫妻发生争吵是因为原告三天三夜没有回家引发的,其希望原告能够念及两人多年的夫妻感情,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夫妻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8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6日生育女儿胡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诸多猜疑致夫妻经常争吵。2015年5月2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情绪失控用手掐住原告的脖子致夫妻矛盾进一步升级,当日,原告搬离家中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新生儿出生记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引起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夫妻性格不合、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所致,但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表示希望夫妻和好,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谅解、互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多作忍让,多一份信任,少一份猜忌,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胡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