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杰与吕海林、张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吕海林,张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25号原告:郭杰,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丁兵,阜阳市颍州区王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海林,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梅梅,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诉被告吕海林、张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