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国胜、杨素莲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胜,杨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胜,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杨素莲,女,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梁承化,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吴国胜申请执行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标的为303057.5元,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梁承化、杨素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良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接上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