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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周烨与孟庆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烨,孟庆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972号原告周烨。被告孟庆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烨诉被告孟庆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烨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周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