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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静与彭锡广、李浩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锡广,张静,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锡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原审被告李浩。上诉人彭锡广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锡广上诉称,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真正的借贷关系,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男女感情问题,关系恶化,被上诉人威胁上诉人所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争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审原告方。原审据此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真正的借贷关系,欠条是在被上诉人威胁下所写,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宝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