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彩云与嘉峪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水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云,嘉峪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水务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59号原告朱彩云。被告嘉峪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胜利南路1599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公司经理。被告嘉峪关市水务局,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西路1629号。法定代表人赵匀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云诉被告嘉峪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水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彩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