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飞易达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宝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飞易达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宝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深圳市飞易达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9。法定代表人曾炳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宝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3。法定代表人高晓丹。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飞易达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均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323元,本院退还人民币4,298元。审 判 长 连 军 怀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