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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同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湘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