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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悟权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悟权,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3966号原告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悟权与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悟权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悟权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悟权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悟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