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学福诉被告崔玉周、崔记周、崔巧莲、崔层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福,崔玉周,崔记周,崔巧莲,崔层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崔学福,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商丘市梁园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玉周,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崔记周,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崔巧莲,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崔层,女,46岁。原告崔学福诉被告崔玉周、崔记周、崔巧莲、崔层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仵胜楠、刘春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福撤回对被告崔玉周、崔记周、崔巧莲、崔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学福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梅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