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0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081-1号申请执行人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东区)开发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晓东,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贞。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路。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返还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预付款35万元,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对二次改造费用16.2904万元及改造失败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另行主张。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7045元,由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前支付给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审理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在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信佳炉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处亦未找到该公司。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