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第3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与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第3706号原告:何××。被告:毛××。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北路世纪花园18-2-202。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毛××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文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若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