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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岑嘉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嘉敏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07号申请人岑嘉敏。申请人岑嘉敏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岑嘉敏遗失其持有的支票壹张(支票号码:1030443039413761;金额:50000元;付款人:岑嘉敏;收款人:龚炳标;签发日期:2015年4月5日;付款日期:2015年5月20日)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岑嘉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