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广禄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5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广禄,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上诉人徐广禄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4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徐广禄称: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是行政机关,徐广禄是因为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故一审裁定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是错误的。上诉人徐广禄请求撤销(2015)西行初字第00479号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徐广禄要求法院确认违法的行为发生在1981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尚未施行,故徐广禄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徐广禄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徐广禄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