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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子谏、靳琳与陈国祥、曹静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子谏,靳琳,陈国祥,曹静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曹子谏。原告靳琳。被告陈国祥。被告曹静娟。原告曹子谏、靳琳与被告陈国祥、曹静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雄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曹子谏、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祥、曹静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子谏诉称,原告曹子谏、靳琳夫妇于2014年5月20日与被告陈国祥、曹静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方购买被告名下的新未来花园15幢1605的房产。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1天内,出卖方保证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他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相应赔偿责任”。合同第三条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25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元整”。2014年7月4日,两原告全额付清上述房款。2014年7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15幢1605室房产过户登记至两原告名下。原告领取房产证之后,曾多次要求两被告将户籍关系迁出,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买卖的违约金暂计算26000元(计算方式:以12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两被告实际将户口迁出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15幢1605室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国祥、曹静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原告曹子谏、靳琳与被告陈国祥、曹静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名下的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15幢1605室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曹子谏、靳琳。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25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元整”。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1天内,出卖方保证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他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相应赔偿责任”。另查明,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偿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方在上述约定的1250000元房款之外,再向被告支付房屋买卖的补偿款8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的总房款为1335000元。后原告方依约全额支付了房款及补偿款。2014年7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15幢1605室登记至原告曹子谏、靳琳名下。再查明,经原告方向公安机关进行户籍信息查询,在本院第二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本案所涉的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15幢1605室内仍有被告陈国祥、曹静娟及其儿子陈子诺落户其中。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常住人口信息、房屋产权证、税收发票等以及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曹子谏、靳琳已按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且房屋也已经过户登记至两原告名下,被告陈国祥、曹静娟应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落户于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15幢1605室的其本人及儿子陈子诺的户籍迁出,被告未履行该迁出户口的合同义务,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出卖方未按照约定迁出户口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按房屋价款(合同价款为1250000元)计算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合同的约定为“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1天内,出卖方保证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本案所涉房产于2014年7月10日登记至原告名下,故原告主张违约金自2014年7月12日起计算,该起诉时间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总额,结合上述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综合被告的违约情节及该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本院酌定该违约金金额为48000元。被告陈国祥、曹静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祥、曹静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子谏、靳琳违约金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陈国祥、曹静娟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陈国祥、曹静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员  陈新雄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靖伟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