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苗苗与刘浦、王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苗,刘浦,王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09号原告苗苗,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美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5-3-60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607241523。委托代理人刘丽,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嘉亮,天津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浦。被告王薇。我院在审理原告苗苗与被告刘浦、王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浦、王薇名下48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苗德安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5-3-603号房屋及现金96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苗德安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5-3-603号房屋;二、冻结被告刘浦、王薇名下48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