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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苏某、毕某甲与毕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毕某甲,毕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苏某。原告毕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建松,延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乙。原告苏某、毕某甲诉被告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私下经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苏某、毕某甲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甲、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甲、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毕某甲、苏某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怀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