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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688号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明城镇和平街。法定代表人:蒋秀莉,经理。被告:张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磐石市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