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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林某某,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长蔡秀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林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