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勇欣与任磊、薄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勇欣,任磊,薄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邵勇欣,男,1973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磊,男,成年。被告薄爱荣,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勇欣与被告任磊、薄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勇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勇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勇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邵勇欣负担。审判员 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