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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勇欣与任磊、薄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勇欣,任磊,薄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邵勇欣,男,1973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磊,男,成年。被告薄爱荣,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勇欣与被告任磊、薄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勇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勇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勇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邵勇欣负担。审判员 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