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长春市公安局机关印刷厂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公安局机关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公安局机关印刷厂,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人社监字第(2014)3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朝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公安局机关印刷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人社监字第(2014)30023号行政出发决定书、(2015)朝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超审判员 雷海毅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