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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崔海峰孙保民诉白海军、崔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民,白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24-1号申请执行人孙保民被执行人白海军被执行人崔海峰孙保民诉白海军、崔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海军、崔海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保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海峰银行存款106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