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华与陈桂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钱秀山。被告陈桂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陈桂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以当事人双方就工资重新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 判 长 金 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