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灵芝与被告刘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灵芝,刘学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黄灵芝,女,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学廷,男,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原告黄灵芝与被告刘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灵芝、被告刘学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渑池县的房地产开发商。2013年下半年,被告因为开发房子资金紧张,陆续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数额从2万元到10万元不等,共计借款44万元,利息为月息2%。2014年元月28日和2月23日,被告将以前利息付清后,为我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为20万元和24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仍然按月息2%计算。后我家中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万元并按照月息2%的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被告口头辩称:借款属实,我因为资金链断裂,贷的高息多,外边的钱没有要回来,现在在看守所关起来了,因为有房子重复抵押,涉嫌诈骗,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1月28日和2014年2月3日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借款44万元的事实。被告刘学廷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以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元月28日、2014年2月3日,被告刘学廷分别从原告黄灵芝处借款20万元、24万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两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0‰,利息半年支付一次。后因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学廷向原告黄灵芝借款44万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学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灵芝借款4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月息20‰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刘学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兼书 记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