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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书增诉被告栗叶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增,栗叶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书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子平,男,汉族。被告栗叶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润桃,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增诉被告栗叶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申请费6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张书增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