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书增诉被告栗叶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增,栗叶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张书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子平,男,汉族。被告栗叶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润桃,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增诉被告栗叶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申请费6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张书增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