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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李发明、曹书勤 与被执行人丁国芳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明,曹书勤,丁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李发明,男,1965年6月生。申请执行人曹书勤,女,1967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丁国芳,女,1963年3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丁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3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李发明、曹书勤与被执行人丁国芳一案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 马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