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福令等11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福令,李文静,侯景瑶,王保全,孙茂军,闫磊,苏雪华,孔祥奇,田建华,姚世立,王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98号申请人: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建敏,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福令,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花园乡政府。被申请人:李文静,女,回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花园乡杨庄村(系李福令之妻)。被申请人:侯景瑶,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迎宾路***号。被申请人:王保全,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商兰路西段路北。被申请人:孙茂军,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政府。被申请人:闫磊,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政府。被申请人:苏雪华,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东段***号。被申请人:孔祥奇,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苏尧村。被申请人:田建华,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政府。被申请人:姚世立,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双井村。被申请人:王长红,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野岗乡顿庄村委。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福令等11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作出的(2015)民证经字第17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为确保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福令、李文静、侯景瑶、王保全、孙茂军、闫磊、苏雪华、孔祥奇、田建华、姚世立、王长红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3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勤奇执行员 :陈学义执行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