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先特服装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先特服装有限公司,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02号原告泉州先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丁瑞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清赟,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泉州先特服装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尚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先特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清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泉州先特服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为生产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无纺布,在2014年11月3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165102元,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一份欠条。结算后,被告仅偿还10000元,余款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仍然拒不偿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判令:1、偿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551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泉州先特服装有限公司购买无纺布,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165102元,当即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张交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偿还10000元,尚欠155102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给原告的欠条1张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无纺布,至今欠款155102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该笔欠款经原告催讨仍未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15510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没有积极还款,这必然会使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应自2015年6月26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先特服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51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02元,减半收取为1701元,由被告南安市明秀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陈碰治附页:一、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