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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运保(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庭审前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周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月书记员袁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