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陆智良与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智良,上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智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白少康。委托代理人赵晓金。委托代理人陈超。上诉人陆智良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公安分局”)查明:上海市虹口区锦华旅社(提篮街道)(以下简称“锦华旅社”)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变更核定的布局设施未备案,故对“锦华旅社”(经营者陆智良)依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沪公(虹)行罚决字(2014)XXXXXXXXXX号)。该处罚决定于当日向陆智良送达,陆智良本人签收,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8日14时0分。陆智良不服,于2014年8月1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虹口公安分局2014年4月8日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8月25日,虹口公安分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同年10月21日,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同年11月10日,提篮桥派出所提交《情况说明》并附《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主要内容为:该所于2014年4月8日向陆智良送达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智良当场签字确认后,该所将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联)交于陆智良。同年1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于同年11月18日向陆智良送达。原审认为:上海市公安局系虹口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陆智良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审查处理的职责。上海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经延长于同年11月13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送达陆智良,其程序并无不当。经查明,陆智良于2014年4月8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但直到同年8月14日才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超过了六十日的法定申请期限。上海市公安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上海市公安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陆智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陆智良负担。判决后,陆智良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陆智良上诉称: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超过了90天的法定期限,且未向陆智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所作判决错误,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求。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被上诉人的法制机构经内部行文流转,至2014年8月22日方收到复议申请,故当日为复议受理之日。从该日起算,复议决定未超过复议期限。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陆智良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智良于2014年4月8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至其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据此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虽存在内部文书流转信息保存不当、流程时间冗长及未向上诉人告知经批准已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等情形,但该行政瑕疵并不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益,不足以导致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陆智良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陆智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志勤审判员  沈莉萍审判员  陈瑜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