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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鸿路钢机构有限公司与马晓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彬。委托代理人:王颖,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鸿路钢机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南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江旺南、熊瀚潇,均系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马晓彬为与被上诉人湖北鸿路钢机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