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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立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亚菲与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涟钢福利企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涟钢福利企业公司,朱亚菲,谭周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碧溪路涟钢洪家洲石牛坳。负责人欧田,该厂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钢碧溪路职工二食堂右侧。法定代表人陈金槐,该公司总经理。两上诉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谦,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亚菲。原审第三人谭周全,系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的承包人。上诉人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涟钢福利企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亚菲以及原审第三人谭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将(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留置送达给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承包人谭周全。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对该判决的上诉期限应截至2015年4月14日止,但其于2015年4月21日才向本院提出上诉。故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的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已丧失上诉权,对其上诉依法不应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涟钢福利企业公司轧钢厂的上诉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